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趋势性、关键性问题研究,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分析研判。

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类型、全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