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运用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