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