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用人额度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核准。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并报上一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核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