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