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