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