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和省级以上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