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