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