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增强公众公共卫生健康责任意识。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