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