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
(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
(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