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