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与服务或者其他信息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设置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