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