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焚烧落叶杂物等。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