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洗车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道路、人行通道进行洗车作业、堆放物品、搭建洗车设施;(二)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三)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废水。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