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完好、牢固。

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井盖松动、破损、移位、沉降、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予以修复和更换。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