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