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自有气瓶设置权属单位标识和服务电话,对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入户安全检查、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