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