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四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