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