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一条有效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或者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