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一)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依法组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