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按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

工会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