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的,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十五日内向工会书面答复。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用人单位予以纠正;提示无效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建议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