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拒不办理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