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限相同;其任职期满,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兼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任职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基层工会专(兼)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因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