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重要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等活动的,不得损害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