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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二十条

有效

重要湿地的撤销及其范围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移动界标、界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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