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重要湿地的撤销及其范围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移动界标、界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