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范围和界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界标、界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