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