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