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