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时间要求,为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通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