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