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