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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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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内。海关应当为相关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6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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