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第十六条有效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