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第十五条有效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