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车辆产权关系、劳动关系、运输生产组织、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要求,加强对人员、车辆等的管理。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