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有效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上述情形消失或者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完毕六个月后方可依法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