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效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罪犯的履行能力。罪犯的履行能力应根据财产性判项的实际执行情况,并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实际拥有财产情况,以及监狱或者看守所内消费、账户余额等予以判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