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将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缴付款票据、执行情况说明等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

人民法院判决多名罪犯对附带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只要其中部分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即可认定附带民事赔偿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罪犯亲属代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罪犯本人履行。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