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一)全额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对履行款项予以提存的;(二)分期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没有出现期满未履行情形的;(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罪犯表示谅解,并书面放弃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