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