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地下水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水的活动,从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或者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