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牧区饮用水水源,在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通过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