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牧区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依法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总量。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畜禽养殖圈养户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