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依法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总量。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圈养户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