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重点流域的水环境质量(包括河湖底泥)进行监测评价,结合目标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进度。治理方案应当确定治理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达标期限。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