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重点流域的水环境质量(包括河湖底泥)进行监测评价,结合目标要求,制定治理方案,并定期公布治理情况进度。治理方案应当确定治理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达标期限。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